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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松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松贤,邢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1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王松贤,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邢海霞,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6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松贤名下车牌为浙G×××××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松贤名下的车牌为浙G×××××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永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进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