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姚金莲、叶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莲,叶宏,叶郁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姚金莲,女,1949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叶宏,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叶郁苍,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顾家巷1号2栋2单元201室(房产证:上饶市字第××号、证载面积76.26㎡)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姚金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顾家巷1号2栋2单元201室(房产证:上饶市字第××号、证载面积76026㎡)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姚金莲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姚金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