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字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庆元与刘克温、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老岭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庆元,刘克温,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老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字687号原告钱庆元。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克温。委托代理人李炳俊,农民住江源区石人镇。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老岭村村民委员会,驻址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徐有道,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丛岭。系村党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庆元诉被告刘克温、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老岭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庆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庆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