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安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良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93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负责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国明,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安良玲,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安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