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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少明与陈锡培、吴宝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明,陈锡培,吴宝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71号原告:胡少明,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存坚,系恩平市横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锡培,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宝玲,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少明与被告陈锡培、吴宝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少明于2017年8月1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锡培、吴宝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明撤回对被告陈锡培、吴宝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由原告胡少明负担。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