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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远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远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526号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奕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荣,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伍远荣,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远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远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远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笑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