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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晓宇与赵慧云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晓宇,赵慧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晓宇,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伟,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慧云,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钱晓宇因与被申请人赵慧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晓宇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玄孝民初字第56号判决,我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我已办理了房产证,我要求赵慧云搬离我所有的房屋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审判决断章取义,并未就生效判决全盘理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赵慧云利用涉案房屋两间其中的一间大面积房间,必然导致其使用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面积,且赵慧云也说自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赵慧云已经侵犯了我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三、赵慧云在二审中承认,其与被继承人钱大顺明知我不会同意共有人钱大顺以“我的安排”的形式处理涉案房屋,但隐瞒了该事实,属于非善意取得。赵慧云提交意见称,因为钱大顺的儿子钱晓宇和儿媳妇闹矛盾,钱大顺调解他们矛盾的时候考虑,如果把房子给儿子,日后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儿媳妇也要分房子,肯定会收回房屋,我就没有地方住了,所以钱大顺重新申明,把房子让儿子一个人继承。××到去世之前,一直都是我在照顾他。钱大顺写遗嘱让我继承涉案房屋的时候,××一年半之后,与最后申明的材料相差三个月,这三个月期间我与钱大顺没有发生任何矛盾,还是我在照顾钱大顺,钱大顺更改遗嘱是不可能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原系被继承人钱大顺与钱晓宇之母王春和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春和于2001年去世后,未对涉案房屋进行遗产分割。2003年,钱大顺与赵慧云结婚。2009年3月11日,钱大顺自书“我的安排”,明确涉案房屋由钱晓宇继承,但赵慧云可在该房屋东边大房间永久居住。2009年6月28日,钱大顺又自书“我的决定”,明确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仅限于钱晓宇本人。2009年8月12日,钱大顺因病去世。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玄孝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归钱晓宇所有,同时明确钱晓宇要求赵慧云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请应另案诉讼。该生效判决确认,钱大顺对涉案房屋享有75%的所有权。钱大顺以自书遗嘱“我的安排”的形式,将涉案房屋中一间面积约16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赋予赵慧云,是基于其与赵慧云夫妻关系的考量,并未超过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与其此后将房屋继承权指定给钱晓宇并不矛盾,二审判决驳回钱晓宇要求赵慧云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钱晓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晓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