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余鸿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2号美岸长堤写字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58249528-4。代表人王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45103791-1。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6611-3。法定代表人余鸿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鸿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余鸿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余鸿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鄂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黄正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