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志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邢志孝,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金梅君,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72幢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72727。法定代表人李金根。被执行人李金根,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的银行存款1190828.23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所有的价值为1190828.23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邢志孝、金梅君、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