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俊、李存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李存胜,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存胜,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玉英,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与被执行人李存胜、王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