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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北京欢天喜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欢天喜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42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法定代表人:王二永,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欢天喜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东街42号。法定代表人:甘迎佳。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欢天喜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屯军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