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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何泉年、伍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何泉年,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1974年11月10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何泉年,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伍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人王玉兰与被执行人何泉年、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泉年、伍军偿还申请人王玉兰借款2900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702执2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