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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某1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1,男,回族,现年11岁,住成县。法定代理人:苏某2,男,回族,住成县,系苏某1之父。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成县。本院在执行苏某1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由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苏某1依法赔付医药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667.8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未自觉履行。2017年3月1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分期缴纳了执行款。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