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3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应生诉被告白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应生,白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1553号原告:任应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丽,凌源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宇。原告任应生诉被告白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应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宇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应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白子润由被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3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白子润,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被告常年不在家,不尽家庭义务,2011年开始分居,2015年8月份至今与被告失联,我曾于2016年3月15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请准予离婚。婚生子白子润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宇未答辩。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后相识,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一名男孩白子润(2009年5月12日出生)。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外出打工,2015年5月被告白宇去北京打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于同年8月失去联系。2016年4月14日,被告白宇父亲白金生向凌源市公安局报案称白宇已与家人失联一年半,被告白宇已被公安机关录入失踪人口信息平台。原告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与被告白宇家人联系,被告白宇已回到家中,经询问,被告白宇同意离婚,并要求婚生男孩归其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存款;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欠白艳春、白艳宾共计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年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达两年之久,且在审理期间被告白宇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男孩归被告白宇抚养,任应生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夫妻外债应共同承担。被告白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任应生与被告白宇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白子润由被告白宇抚养,原告任应生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月28日前给付)夫妻共同外债6,000元,原、被告各负担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任应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菊代理审判员 周小婷人民陪审员 安天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