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975号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羌社区北岗村市场边第十二栋A。法定代表人:黄炳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全,系原告公司厂务部经理。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郊区三岭山食品仓库宿舍第一幢103房。法定代表人:陈健。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货款218512元和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收款损失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从2009年12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往来均为月结,并且是现金交易。2015年1月份开始的货款,被告均不按时全额支付,至2017年2月2日再也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8512元和利息。由于被告在湛江地区,原告要到湛江法院起诉被告,被告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延迟支付的利息及损失。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到庭,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原告提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系原告持有的原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工程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在原告制作的《应收账款对账单》盖章确认截止2016年2月2日,被告尚欠金额为318639元。随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9月23日、2017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0023.1元、21671元、44346元,共计106040.1元。被告拖欠其余货款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取得原告的材料后,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在确认拖欠货款318639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6040.1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2598.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8512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款损失费5000元,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598.9元,及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恒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湛江市文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嘉嘉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诗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