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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瑞茵与肖曙光、杜凤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茵,肖曙光,杜凤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346号原告:刘瑞茵,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新、戴智慧,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曙光,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杜凤英,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怀济门诊部的经营者。原告刘瑞茵诉被告肖曙光、杜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瑞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800元,由原告刘瑞茵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