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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与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849号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二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系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