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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咸阳市吉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与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辉,咸阳市吉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辉,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市吉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45008568G。法定代表人:计彬涛,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辉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吉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向当事人做必要的释明工作,未从根本上解决纷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闫亚君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