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艳苏与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赵艳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苏,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虎因与被上诉人赵艳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虎、被上诉人赵艳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应承担除大灯之外的损失9830元。事实和理由:撞击力不足以导致大灯之外的其他损失,大灯外其他损坏是由人为故意损坏所致,此属于扩大损失,非事故损坏。赵艳苏辩称,其车损是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在4S店进行维修,故其车的损失客观存在。王虎上诉称除大灯以外的损失是人为故意造成,无事实依据。赵艳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虎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公估费116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日15时40分左右,赵艳苏驾驶苏F×××××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京大道青年路出口处,与王虎驾驶的苏F×××××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前往南通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该中心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载明:王虎负全责,赵艳苏无责。由于赵艳苏长期在上海工作,其于2017年1月3日将案涉车辆送至上海交运起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产生维修费13160元。赵艳苏还就案涉车辆损失委托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公估,该公司出具的意见书确认事故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13300元。肇事车辆苏F×××××轿车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艳苏车损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财产权,公民财产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在南通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签订的记录书上认定王虎负全责,赵艳苏无责,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赵艳苏的损失由王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王虎提出其当时不知道认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是警察,其认为当时只是协商,故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抗辩,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记录书上签字确认,是对自我权利的处理,合法有效,且王虎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艳苏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过错,对王虎的上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赵艳苏的合理损失,法院核定如下:根据赵艳苏提供的维修费发票,结合价格评估意见书,参考受损车辆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价格,对赵艳苏主张的维修费13160元,法院予以支持。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赵艳苏的2000元,王虎还应当赔偿赵艳苏111**元(13160-2000)。至于公估费500元,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应计入诉讼费用一并处理。关于王虎提出赵艳苏维修费中例如空气滤清器等不是案涉事故导致,不予赔偿的抗辩,法院认为赵艳苏所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与公估意见书中的照片等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赵艳苏所主张的损失均因案涉事故导致,而王虎出示的由赵艳苏发送给其的照片,仅能证明损坏发生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证明王虎提出的空气滤清器等的损坏不是由案涉事故所导致,且王虎也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王虎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王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赵艳苏111**元(赵艳苏,招商银行,622588214342496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公估费500元,合计700元,由王虎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王虎要求不应赔偿除大灯之外的损失9830元是否于法有据。赵艳苏在原审中提供的事故车物损价格评估意见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维修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案涉事故所致车辆维修费损失13160元。王虎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审因此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2000元外,判由王虎赔偿赵艳苏111**元,即大灯之外的损失9830元亦由王虎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盛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