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150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唐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谭某诉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谭某与唐某1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唐某2由唐某1抚养,谭某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唐某2年满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谭某与唐某1于2004年相互认识、恋爱,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唐某2。婚后唐某1变得心胸狭窄,小心眼,疑心重,整天游手好闲,又不务正业,且经常在家里无理取闹,经常怀疑谭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照顾家庭,不履行夫妻义务和抚养子女。特别是唐某1还染上吸毒,2009年6月唐某1因吸毒被徐闻县公安机关抓获,对此谭某非常伤心,但为了家庭和孩子,一忍再忍,经常苦口婆心规劝唐某1,希望唐某1改邪归正,戒掉毒瘾,但唐某1不仅不听,反而变本加厉,为了吸毒把家里的积蓄全部花光买毒品,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揭不开锅,为此,谭某只得为了家庭和孩子出外打工。2014年5月唐某1再次因吸毒被徐闻县公安机关抓获,根本没有悔改之心。由于唐某1吸毒屡教不改,长期怀疑谭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许谭某的诉讼请求。唐某1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和提交证据。谭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谭某与唐某1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证明双方的身份及婚姻关系;2、唐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唐某2是谭某与唐某1的婚育子女;3、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唐某1的吸毒历史;4、《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收款收据》,证明谭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徐××县××大道北侧××商住楼××房商品房××套。本院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谭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某与唐某1于2004年6月双方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恋爱,同居生活,2011年农历7月4日双方自愿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唐某2。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谭某与唐某1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唐某1染上吸毒,谭某多次规劝唐某1戒掉毒瘾,但唐某1却不听劝阻,2009年6月,2012年3月,2014年5月唐某1因吸毒被徐闻县公安机关多次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因唐某1的吸毒行为,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和,2016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另查,2015年3月9日谭某与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该公司位于徐××县××大道北侧××商住楼××房商品房××套,面积105.08平方米,价值227298.54元,其中首付117298.54元,向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新分社按揭贷款110000元,按揭期自2015年起60个月,每月还贷2163.10元,其首付款及每月按揭款由谭某个人支出。本院认为,本案谭某与唐某1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唐某1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规定,可认定谭某与唐某1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谭某现要求与唐某1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足,本院应予准许。现谭某与唐某1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唐某2,自双方分居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谭某要求孩子唐某2由唐某1抚养,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的规定,本案谭某现在在番禺打工,月收入约有2600元左右,谭某承诺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谭某以按谒的方式,于2015年3月9日向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购买该公司位于徐××县××大道北侧××商住楼××房商品房××套,面积105.08平方米,价值227298.54元,其中首付117298.54元,向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新分社按揭贷款110000元,按揭期自2015年起60个月,每月还贷2163.10元。谭某提供证据只能证明按揭名义是谭某,该房屋属婚后购置,尚处按揭期,在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债务负担的问题上,难以处理,故本院对此暂不处理,双方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解决。唐某1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唐某2由被告唐某1抚养,原告谭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年每月向被告唐某1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直至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子女抚育费自2017年8月起支付,定于每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