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080号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兰登学,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莱州湾三号点。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传,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延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延峰所有的位于东营区黄河路222号1幢18,7,6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东营区黄河路222号1幢39,40,41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黄河路222号1幢19,20,21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二、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15×××43;2.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账号:37×××01;3.开户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88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账号各查封10万,共计30万。三、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号:37×××87;2.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账号:37×××82;3.开户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辽河路支行,账号:9050105202142050003583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账号各查封10万,共计30万。四、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北二路南、东五路西的两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东(开)国用(2012)第014号、东(开)国用(2010)第0**号)工业用地采取保全措施。五、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延峰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有限公司名下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刘延峰所有的位于东营区黄河路222号1幢18,7,6(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东营区黄河路222号1幢39,40,41(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黄河路222号1幢19,20,21(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15×××43;2.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账号:37×××01;3.开户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88。上述账号各查封10万,共计30万。查封期限1年。三、查封对被申请人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号:37×××87;2.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账号:37×××82;3.开户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辽河路支行,账号:9050105202142050003583。上述账号各查封10万,共计30万。查封期限1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北二路南、东五路西的两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东(开)国用(2012)第014号工业用地、东(开)国用(2010)第0**号)工业用地。查封期限2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刘延峰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股权。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