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皮华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皮华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260号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83002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华秀,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皮华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皮华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皮华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