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被执行人: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李合林;杨爱琴;王德海;王建华;马德军;陆立兰;李永强;李春云;安仰斌;李联合。本院在执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与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李合林、杨爱琴、王德海、王建华、马德军、陆立兰、李永强、李春云、安仰斌、李联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的房产;没有工商投资,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银行存款;2017年3月2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明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