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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于2016年11月初某日,骑摩托车携带捕猎工具到九台市河湾子北三台子村附近山上,用事先准备的捕网,以鸽子做诱饵,捕到一只鹰。经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鉴定,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1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1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报告书、赵某1猎捕的苍鹰及猎捕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证人江某、赵某2、付某1、付某2的证言、抓捕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1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1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