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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铜梁华冠碳素有限公司、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水龙、黄明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龙,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铜梁华冠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法定代表人:刘章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谭夕琳,总经理。原审被告:黄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黄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伟得美发工作室,住所地渝中区。经营者:黄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陈水龙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铜梁华冠碳素有限公司、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明、黄伟、重庆市渝中区伟得美发工作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上诉人陈水龙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水龙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水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