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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灵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02号罪犯周灵,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周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