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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凌菱、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菱,XXX,王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49号申请人:凌菱,女,汉族,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占伟,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凌菱与被申请人XXX、王占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占伟名下奥迪牌(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占伟名下奥迪牌(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凌菱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6号2幢2-3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