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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XX与陈伦跃、陈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陈伦跃,陈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89号原告:吴XX,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伦跃,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伦生,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吴XX与被告陈伦跃、陈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