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罗林、张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罗林,张智珍,郑伟,李贵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林。被执行人张智珍。被执行人郑伟,农民。被执行人李贵声,农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罗林、张智珍、郑伟、李贵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