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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能宝与陈荣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宝,陈荣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129号原告:李能宝,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金烽,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荣池,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李能宝诉被告陈荣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26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52650元,约定自2016年12月25日起每月支付6000元,9个月内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能宝工资款52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2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荣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