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英与被执行人邓冠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英,邓冠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英,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干劲路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6703172122。被执行人:邓冠希,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竹叶村下铺住人,现羁押于郴州监狱,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61102418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英与被执行人邓冠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楚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