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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开肃与被告李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肃,李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76号原告:杨开肃,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银,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祖华,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杨开肃与被告李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开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开肃撤回对被告李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杨开肃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