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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651号自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白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