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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东玲与陈春成、吴大兵、陈加友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成,吴大兵,陈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东玲,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春成,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吴大兵,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陈加友,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东玲与被申请人陈春成、吴大兵、陈加友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李东玲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14)潼法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的保全措施。李东玲与陈春成、吴大兵、陈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东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潼法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吴大兵位于潼南县凉风垭经济园区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现李东玲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东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东玲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