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阿的尔哈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的尔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11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的尔哈,男,1989年6月2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的尔哈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的尔哈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