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明德与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87号原告:陈明德,女,蒙古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陈大学,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系原告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梅,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谢云,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天骄,系宁夏银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祁成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德诉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云、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明德于2017年8月1日以需另案确认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顶账合同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77元,退还原告陈明德。审 判 长 丁晓峰审 判 员 靳 晨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