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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方玉根、陶爱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方玉根,陶爱平,句容爱德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842号原告:周伟,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益,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玉根,男,成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陶爱平,女,成人,住址同上。被告:句容爱德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西侧1-4层。原告周伟诉被告方玉根、陶爱平、句容爱德宝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