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樱之与何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樱之,何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714号原告:胡樱之,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何博,女,199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樱之诉被告何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樱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樱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樱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胡樱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谷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