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洪青松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青松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31号申请人:洪青松,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洪青松因2016年2月22日起在“鸿祥57”轮担任水手期间被拖欠工资30,000元(人民币,下同),现因“鸿祥57”轮被本院强制拍卖,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鸿祥57”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洪青松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鸿祥57”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洪青松的债权登记申请;二、对申请人洪青松登记的工资30,000元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洪青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星亮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