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铁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铁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03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理人:胡登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铁光。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铁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彧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