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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四妮与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妮,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徐四妮。被执行人威海嘉禾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