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俊甫与司海焕、李攀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甫,司海焕,李攀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293号原告王俊甫,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司海焕,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攀科,女,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俊甫诉被告司海焕、李攀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王俊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甫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