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健与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张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21号原告:王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红,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莉,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健与被告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