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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健与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张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021号原告:王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红,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莉,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健与被告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