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祚娥、张长珠、张伟、张强与朱思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祚娥,张长珠,张伟,张强,朱思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柳祚娥,女,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棋盘乡。申请执行人张长珠,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棋盘乡。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5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棋盘乡。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6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棋盘乡。被执行人朱思干,男,193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柳祚娥、张长珠、张伟、张强与朱思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