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乐冲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乐冲,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谢乐冲,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和北路六村23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谢乐冲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经调查确认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2003年被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