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鑫与杜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鑫,杜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06号原告:高鑫,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娜,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治国,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原告高鑫与被告杜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高鑫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鑫负担。审 判 员 程建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 记 员 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