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17-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杨某,男,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查封担保人黄某名下湘H1ZY**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