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龙、肖敏、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第三人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成龙,肖敏,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19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龙,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肖敏,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敬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山,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科,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古明,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显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华,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龙、肖敏、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第三人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