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金龙与戴乐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龙,戴乐玉,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542号原告:袁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乐玉。被告:黄伟。原告袁金龙与被告戴乐玉、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袁金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金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袁金龙负担。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寒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