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方妹、孙绍龙与陈兵、沈兆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妹,孙绍龙,陈兵,沈兆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09号原告:孙方妹,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孙绍龙,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昕,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沈兆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孙方妹、孙绍龙诉被告陈兵、沈兆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妹、孙绍龙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孙方妹、孙绍龙负担。审判员 左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齐雨 百度搜索“”